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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在建工程消防隐患排查的通知
来源: | 作者:bosslive | 发布时间: 2012-08-06 | 30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切实做好在建工程消防工作,排除施工现场火灾隐患,落实省政府、住建部关于消防工作的各项部署,根据省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2]43号)精神,省厅决定从即日起至8月31日,对全省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消防专项排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治理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及消防设施运行状况,提高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消防意识,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形成消防安全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全面遏制施工现场火灾事故。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纳入各地监管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特别是在建的地铁工程、人员稠密区的高层建筑、危化品及易燃易爆物储存区附近的建筑等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
    
三、检查内容
    
(一)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体系是否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是否层层落实到位,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健全相应的消防工作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项目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及人员到岗情况;各项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应急资源到位情况。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是否配置到位,是否有消防平面布置图,消防通道设置及通畅情况;高层建筑、施工升降梯、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等部位的临时消防设备配置情况。
    
(三 )消防知识培训教育情况。主要包括:施工现场进行电焊、气焊、电气作业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情况;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消防技能的掌握情况。
    
(四)施工现场动火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工地作业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用电、用火情况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现场动火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动火作业场地消防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烟火管理情况。
    
(五)外保温和装饰设计防火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选用建筑外保温方式及外墙装饰防火材料;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对建筑外保温及外墙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和监督。
    
(六)消防设施设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立及完好情况,消防栓、消防器材的配套及有效性;特殊作业场地的防毒防窒息器材配备情况。
    
(七)办公及生活场所消防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临时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库房等场所的消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大功率电器的用电及使用控管情况;违章违规用电情况。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地方普查、市(州)抽查、省厅督查”的方式进行。
      
1、组建专项工作小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组建由住建委主要负责人牵头,市场、安全、质量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立即开展专项检查。7月中旬至下旬,督促企业开展全数自查、自改;8月上旬,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全数检查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8月中旬,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项目进行全数检查,随机抽查部分县市区管理的项目,并将检查情况及工作总结上报省厅。省厅将于8月下旬督查各地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的组织领导,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牵头,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二)提高认识,普及知识。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高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消防意识。各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工程管理人员和责任人要参加消防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和消防技能,普及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火场自救逃生常识。
    
(三)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火灾隐患,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责任单位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并由市(州)挂牌督办,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予以严厉打击。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加强防范,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总结检查中发现的共性和难点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的频次,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及确保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长期受控。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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