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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来源: | 作者:bosslive | 发布时间: 2011-12-26 | 18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和《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预防我省在建工程火灾,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决定自即日至8月20日对全省在建工程集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使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有效运行;消防安全组织制度进一步健全,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施工人员消防安全素质得到提高;用火用电管理规范,各项防火措施落实;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改机制行之有效,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二、
专项治理范围

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计和建筑材料防火性能。

三、
专项治理内容



(一)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情况,以及相关责任人到岗在岗情况;



  
2、施工现场根据作业条件订立和执行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情况;



  
3、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检查施工临时用电符合的情况;



  
4、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5、施工现场按照消防规定合理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通道、消防水源,以及消防器材是否有效等情况;



  
6、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7、各类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分类和堆放保管情况;



  
8、施工人员集中住地的用电、用火等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9、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计和建筑材料防火性能


  
1、施工图设计中消防设计和建筑材料防火性能审查情况;



  
2、建筑装修设计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等情况;



  
3、施工现场消防、装饰装修、保温等建筑材料与设计的符合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310日)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要求,落实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相关专题会议,动员部署此项工作。



  
(二)自查自改阶段(311日至331日)



  
以在建工程为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为专项治理工作主体,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违法行为立即整改。自查自改结束后,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报告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登记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月份,省建设厅将组织巡查组对部分市州在建工程现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抽查。



  
(三)全面排查整改阶段(41日至715日)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将消防安全作为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集中力量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核实自查自改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下达整改通知,建立登记台帐,督促有关单位逐一整治销案。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实行挂牌督办,逾期不能整改的上报政府挂牌督办。期间,各市州应及时统计所辖县(市区)整改情况,上报《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统计表》,制定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建筑施工现场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演练。省建设厅将在6月份,结合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巡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各地进行建筑工程和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检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726日至815日)



  
各地对本地区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验收,及时归纳专项治理的基本情况、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改进的建议,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省厅将组织巡查组有重点的抽查部分地区,核实其检查验收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高度,科学研判本地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形势,突出整治重点、抓住整治难点,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依法整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度,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机构,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切实保持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联合查处力度,特别是对不符合消防规定的设计和建筑材料要坚决整改和查处。




(三)加强监督,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有机整合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要以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为专项治理的核心力量,从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两方面着手,促进各主体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健全企业自查自改和自我完善的管理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水平。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本着边排查、边整改、边建设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施工现场由建设、施工、监理共同参与协作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消防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和检查,确保组织有序、措施可靠、器材有效;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采取集中学习、班前教育、漫画板报等多种方式,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常识、自救常识和安全用电用火教育,切实提高农民工应对和预防火灾的技能。




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每月25日前上报阶段性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统计表,85日前上报专项治理工作书面总结。统计表及总结报至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
  


1、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统计表

  

2、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登记表(略)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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